两次投递无人接收第三次可额外收费
记者 马超 通讯员 路菲 郑国军
邮政业面向民生,是广泛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产业。江苏省南京市2001年制定的《南京市邮政管理条例》,对于加强管理、促进邮政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发展,南京市邮政业也出现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邮政普遍服务有待强化,快递行业发展不平衡、市场秩序不规范、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症结突出,行业安全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
邮政法、《江苏省邮政条例》先后进行了修改,在调整范围、管理体制以及具体制度等方面作出了新的顶层设计,《南京市邮政管理条例》已无法适应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保障、发展和监督管理需要。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上位法作好制度衔接,及时废旧立新,于6月29日审议通过了《南京市邮政条例》。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该条例。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合理规划快递基础设施布局
快递作为邮政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发展迅猛,目前在南京市邮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快递企业超过100家,从业人员约15000多人,日平均寄发量约80万件,年业务收入约55亿元,快递业务已占据整个邮政市场的“半壁江山”。
当我们惊叹于快递业高歌猛进的时候,一些宏观和微观的问题也随之产生。一方面,快递企业面临硬件、资金投入不足,产业结构调整等难题,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扶持和引导。
另一方面,对于习惯网购的市民来说,收到快递的那一刻也许并不都是兴奋和满足,快递员不让当面验收引起扯皮怎么办?快递暴力分拣损坏物品如何处理?小区里各家快递“抢滩设点”破坏整体环境谁来喊停?种种问题,也都需要在法规里找到答案。
“原条例在调整范围上侧重专营的邮政业务和非邮政企业经营的邮政业务,对快递业务规范很少。”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钟连勇介绍说,本次废旧立新,很好地对接了社会公众的立法需求,遵循既支持邮政普遍服务,又扶持、规范快递服务的立法思路,将邮政服务和快递服务统一纳入管理范畴,分别设定专章作出规定,奠定了南京市邮政业务和快递业务并驾齐驱的发展格局。
邮政业发展受土地、设备、人力等因素的制约较多,存在行业基础设施布局建设不规范的问题,因此,需要从规划入手,做好源头管控。
条例要求南京市邮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邮政业发展规划,还应当依据上位法并参考国务院相关规定,编制快递服务发展规划和邮政设施专项规划。同时,条例明确要在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中合理安排快递基础设施的布局建设,进一步确保规划先行、依规建设落到实处。
规范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建设
信报箱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被称为城市邮政的“最后一公里”。然而,从南京市现状看,信报箱建设依然存在缺口,特别是相当一部分已建成老旧小区,没有安装信报箱或者信报箱年久失修,影响了市民的使用。
“虽然上位法对已建成住宅信报箱的补建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实际执行存在难度,产权人往往对补建费用、布放位置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成为久拖不决的老大难问题。”钟连勇表示。
对此,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对南京市主城区有关数据进行分析测算,认为设置信报箱是促进邮政公共服务普惠于民的有效措施,根据优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相关规定,政府有义务解决居民通邮的民生问题。
因此,条例明确了政府的兜底责任,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使用的城镇居民住宅未设置信报箱的,由南京市邮政管理部门会同邮政企业组织补建,所需费用由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快递业务井喷式增长的同时,末端投递服务竞争日趋白热化,已缩短为“最后一公里”的短兵相接,智能快件箱由此应运而生。
然而,智能快件箱的设置存在无规则、乱建乱放现象,破坏了住宅区的整体布局。已设置的智能快件箱存在使用壁垒,缺乏协同性,导致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
如何更好地促进这一新生事物发挥作用?条例从规范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建设入手,一方面针对新改扩的城镇居民住宅区以及条例实施前已建成使用的城镇居民住宅区,明确配建责任,强调配建要求,落实管理规范,突出便民服务属性,并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配套办法,实现有序建设。另一方面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商业区等设置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多方发力,打通快件投递的“末梢梗阻”。
村邮站是农村投递的最后一个环节,能够有效解决农村通邮难的问题。建设村邮站,对于农村居民,特别是留守老人来说,不出村就可以及时收到邮件、报刊和农资配送产品,为他们的生产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
为此,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时尤其注重发挥邮政在服务“三农”、促进农村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的作用,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委会建设村邮站或者确定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并对村邮站的运转经费、运营管理作出规定,确保农村百姓更好地享受家门口的服务。
杜绝“夺命快递”落实各方责任
网购中,消费者最担心的是暴力分拣问题。在一家快递公司的分拣中心,记者看到,分拣员根据快递运单上的地点向不同方向抛扔快件,有的分拣员甚至直接就坐在快件上休息。
对此,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不得露天堆放和分拣,不得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式分拣。在邮件、快件营业场所和处理场所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并保证全天二十四小时正常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收到快递,快递小哥只让签个字就走了。打开一看,却发现装饰画上面的玻璃已经破碎。这几天,家住南京市建邺区奥体新城的李女士遇到了烦恼,“索赔时,快递公司推三托四,总是找借口;而家里正等着装修,只好重新买了一块。”
针对这一问题,条例规定,投递人员投递快件时,应当核实收件人或者代收人身份信息,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确认快件包装完好、重量相符,不要求当面验收的,应当予以签收。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内件短少、损毁或者与快递运单不符的,可以拒绝签收,在快递运单上注明原因、时间,并与投递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字的,投递人员应当予以注明。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于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用户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金额;对于未保价的快件,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因在国外出差,在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上班的刘先生未接到快递小哥拨打的两次电话。回国后,刘先生取件时发现快递已经不在智能快件箱里,要求快递员再次投递时,快递员称已投递两次,如果需要再次投递上门,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虽然钱不多,但刘先生心里还是不爽。
这个问题怎么解决?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提供投递服务的,应当事先征得收件人同意,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收件人提取方式,查询、咨询和投诉渠道等相关信息,并按照收寄时向寄件人承诺的服务时限完成投递。快件投递至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视为一次投递。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后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
此外,近年来频发的“夺命快递”事件折射出相关快递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管理体系不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落后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快件安全涉及到个人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全,立法必须要补齐当前的安全监管短板,结合南京市管理工作实际完善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促进邮政业可持续发展。”钟连勇说。
考虑到安全问题涉及多元主体,条例分别对邮政和快递企业、寄件人、监管部门的安全责任作出规定:针对邮政和快递企业主要是强化主体责任,加强自我管理,从市场准入、运营管理、安全培训、应急预案等各个环节进行约束,确保安全防范不留死角;针对寄件人主要是提高自律意识,明确交寄义务;针对监管部门,主要是细化邮政、公安、国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突出部门协同配合义务。
“条例对规范市场秩序,强化安全监管,促进行业创新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用邮需求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绍泽表示。
- 上一篇:综合交通物流枢纽背后的“十八般武艺” //
- 下一篇:交通部发文推进物流业智能化标准化发展 //